

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增城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设有政工办、办公室、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调研科、书记员科、法警大队、新塘人民法庭、中新人民法庭、石滩人民法庭、小楼人民法庭及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现有在编干警总人数152人。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84年11月16日,1995年1月10日由原湛江市郊区人民法院改称现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地址:湛江市霞山区青岛路1号,邮编:524006),担负着湛江市麻章区的审判执行工作。辖区总面积460平方公里,人口26.9664万。目前,我院在编干警68人,其中,中共党员47名;男性干警50人,女性干警18人;法官38人,书记员14人,法警9人,后勤人员7人。我院设有12个内设机构,一个直属机构,一个派出法庭。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工科、纪检监察室、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办公室、研究室;直属机构为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为湖光人民法庭。

惠来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调节各类法律关系,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法院设立12个内设职能机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行政管理装备室、监察室、政工科;直属单位1个,司法警察大队;事业单位1个,后勤服务中心;派出机构5个,靖海人民法庭、神泉人民法庭、隆江人民法庭、葵潭人民法庭、大南山人民法庭。

廉江市人民法院前身为廉江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1993年撤县设市时改为现名。廉江市人民法院现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政工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共14个内设机构以及安铺、青平、塘蓬、石岭、良垌共5个人民法庭,下属一个股级事业机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院现有工作人员126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3名,法官69名。

顺德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3月20日,1958年12月番禺与顺德两县合并为番顺县,法院随之更名番顺县人民法院,隶属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月两县分开后,顺德县法院名称、机构恢复原有建制。1967年至1972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曾一度停止办公,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接管行使审判权。1992年3月26日,顺德撤县建市,顺德县人民法院改为顺德市人民法院,2003年1月8日,随顺德撤市建区,又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现有工作人员474人,在编人员267人。内设机构15个:刑庭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四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办公室、政工科、法律研究室、监察室、书记员办公室和法警大队;派出机构10个:大良、伦教、北滘、陈村、乐从、勒流、龙江、杏坛、均安和容桂人民法庭。

怀集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0月,现设有政工科、执行局2个直属机构和司法警察大队1个直属行政单位,下设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科、司法行政装备科等12个内设机构和凤岗、梁村、永固、冷坑4个派出法庭。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78年5月重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位于花都区新都大道兰花路3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3个科室(队)和一个机关服务中心,分别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综合预防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政工办、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一九九三年一月,成立前是深圳市宝安县建制,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经国务 院批准,撤销深圳市宝安县,设宝安、龙岗两个区。建院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定编80人,在册36人;设办 公室、研究室、人事科、起诉科、批捕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科、法纪检察科、控 告申诉科等10个科室。 到二○○六年为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共设有17个处科室:政治处、办公室、控申科、侦查一科、侦 查二科、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渎职侵权科、监所检察科、预防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法警大队、 执法监督科、综合科、机关服务中心、布吉检察室。行政编制169人,实有编制153人。

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对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其中撤销了东山区,并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与此相适应,新的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也在原越秀区检察院和原东山区检察院的基础上经过整合组建而成。越秀区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4个,即:政工办、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现有干部职工202人。 为了尽快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新的越秀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迅速、果断地确立了以抓好队伍建设为切入点,全面、稳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如今,该院正在新的起点上迎来各项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新的越秀区位于广州市的中心,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内现有街道22个,全区户籍人口约114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位于广州市下塘西政民路49号,前身为广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6年9月,1987年1月改用现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干部职工128人,其中检察官93名,检察长黄兆鸣。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及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办公室、政工办、调查研究科、法警队等13个局、科、室、队。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地处汕头市潮阳区新华大道东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现设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案件管理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预防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渎职侵权科)、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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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行政后勤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及管理监督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和基建工作。

佛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党建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中山市司法局内设政治处和7个职能科(室)。 1、政治处(副处级);2、办公室;3、法制宣传教育科;4、基层工作管理科;5、劳教管理科;6、司法鉴定管理科;7、公证律师管理科;8、监察审计室。 中山市司法局职责有: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市劳动教养所。 3、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4、管理、监督、指导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5、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6、管理和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其它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 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三)管理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 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承 担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负责实施司法考试的组织工作。 (八)抓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 机关、各镇司法所及公证、律师的人事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