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8年10月25日,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成立,院址设在银川市民族北街16号,1964年8月迁至建材巷17号。1972年9月1日,恢复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址在银川市解放西街56号。自冶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分司法行政组、秘书组)、刑事、民事审判庭。1974年8月,增设司法行政处,撤销原办公室司法行政组。是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有73人。1979年12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刑事审判庭,设立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1984年8月增设人事处。1986年9月增设司法行政处。1989年初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5年7月成立司法警察支队。1996年7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迁至银川市北京东路149号。截至200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有176人。

全院现有核定编制92名,内设领导职数5人(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委会专职委员1人),有党组成员7人,有审委会委员11人。内设政工科、纪检室、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小坝法庭、大坝法庭、瞿靖法庭、青镇法庭16个部门。

彭阳法院成立于1983年10月,位居县兴彭路中段,建筑面积2810平方米。核定中央政法编制67人。现实有在编人数60人,其中法官30人,平均年龄41.7岁,法官助理22人,法警5人。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法警大队4个综合部门和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7个业务部门,下辖1个派出法庭(草庙法庭)。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700余件。近年来,彭阳法院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平衡多方利益,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根据人民院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未成年人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等10个职能部门和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及四个派出法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鼓楼北路29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更名,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其前身为红寺堡开发区法院,于2002年4月5日挂牌成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法院职权。现有政工科、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庭、太阳山人民法庭9个内设机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46名。现共有工作人员46名。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6名,平均年龄30岁,95%是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17名同志具备法官资格。地方事业编制工人10名,大学本科学历占到60%,其余几名也在读法律本科,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优化、学历层次较高,为实现“人才兴院”战略打下了坚实基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