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责指导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作风建设以及人事管理工作,办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管理权限内机构编制和招录、调入人员的审核工作;管理、指导司法所行政系统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的评审、考试、聘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负责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窖法律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劳教、普法宣传、法学教育、律师、公证、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148"法律服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等工作。机构改革后,我局机关设10个科室(政治处、办公室、计财装备科、宣教科、公律科、基层科、劳教科、监察室、司法鉴定科和社区矫正科),2个行业组织(法学会、律师协会),3个事业单位(韶州公证处、市法援处、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另外还有12个合伙律师所。下属单位有市劳教所和市司法干部学校。

汕头市司法局成立于1983年8月,汕头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汕头市司法局的主要机构有:(一)办公室、(二)法制宣传科 ( 加挂市普法办公室牌子 )、(三)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科 、(四)公证管理科(与律师管理科合署)、(五)基层工作管理科等 汕头市司法局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惠阳区司法局是惠阳区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全区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协调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及区委的决策和部署,贯彻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开展并检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制定本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处理全区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和提出建议。 (二)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督促、推动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高要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10月21日,1993年9月28日,高要撤县设市,高要县人民法院改为高要市人民法院,历经六十三年的风风雨雨,队伍和各项设施不断壮大完善。全院现有干警93人,内设14个庭科室队,并下设有金利、禄步、新桥、白土四个中心人民法庭。高要市人民法院新大楼座落于市城区南兴一路,占地面积14亩,楼高12层,建筑面积9925平方米。大楼由办公区和审判区两部分组成,共设有62个办公室供我院审判、执行部门使用,大中小审判庭10个(其中包括数字科技审判庭1个),调解室3个,立案大厅1个,文化长廊1层,会议室、健身室等其他功能室9个。同时,大楼内实行严格的安保措施,法官与当事人各设专门的通道,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避免了庭前接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建院,现有干警500余人,是全国建院历史最长、干警人数最多的中级法院之一。建院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20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抓住历史发展机遇,锐意进取,公正司法,共审判各类案件20余万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980多亿元,为广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良的司法服务。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发展更加快速,每年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以两成的幅度递增。受理案件数量超过2万件。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内设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执行庭4个部门,派出法庭为民治庭、工农庭、海头庭;在编36人。后经多次调整,法院机构不断健全,人员得到充实。目前,设有政工科、办公室、监察纪检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行政庭、审监庭、速裁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13个科室部门。全院干警队伍共110人,在编91人。

天河区人民法院现有干部125人,其中有审判职称的64人,书记员35人。内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行政庭、执行局、调研科、办公室、政工办、纪检监察室、书记员管理科、法警大队。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106国道

南海区法院有17个庭局科室队,下辖8个中心法庭。在编干警257人,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共144人,本科以上学历占90%。先后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人民满意好法院”、“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以及佛山市“红旗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南海法院依托高科技建立起全方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促进了各项工作优质、高效开展。在2000年山东召开的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2001年10月、12月,江泽民、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到南海视察工作时,对南海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审判流程管理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对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其中撤销了东山区,并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与此相适应,新的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也在原越秀区检察院和原东山区检察院的基础上经过整合组建而成。越秀区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4个,即:政工办、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现有干部职工202人。 为了尽快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新的越秀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迅速、果断地确立了以抓好队伍建设为切入点,全面、稳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如今,该院正在新的起点上迎来各项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新的越秀区位于广州市的中心,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内现有街道22个,全区户籍人口约114万。

1978年7月24日,从化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办公地点设在从化县街口镇东城路46号,与公安、法院同址办公。1992年2月,迁至街口镇西宁西路25号新办公楼办公(现编号为街口街西宁西路53-57号)。1994年5月从化撤县设市,从化县人民检察院改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现设内设机构11个,设置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设侦查科、综合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合署办公)、检察技术科、办公室、政工办公室:设置直属行政单位1个即司法警察大队;设事业单位1个即机关服务中心。现有干部职工75人。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地处深圳市东部,始于1984年3月设立的深圳市沙头角区人民检察院。1998年7月9日正式更名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田区检察院)。 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现设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案件管理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预防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渎职侵权科)、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后勤服务中心等14个部门。截至2009年10月,全院检察人员平均年龄36岁,检察人员具有较好的专业文化结构,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7人,本科生3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93.8%。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78年5月重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位于花都区新都大道兰花路3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3个科室(队)和一个机关服务中心,分别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综合预防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政工办、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地处汕头市潮阳区新华大道东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现设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案件管理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预防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渎职侵权科)、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等部门。

韶关市武江区检察院地处广东省韶关市五祖路。韶关市武江区检察院 现设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案件管理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预防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渎职侵权科)、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等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主要主要负责本区域的公安工作,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并检查落实。 2、负责治安行政管理和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全市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3、负责和指导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对全市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置。 4、管理、指导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工作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5、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主要领导、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6、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区分局位于韶关市新华南路3号,距离体育中心180 米。 该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区域的公安工作: (一)维护全市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清城区公安分局的职责: 加强对全区公安工作的宏观指导、宏观管理和指挥职能,强化治安管理,直接组织指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破、重大事件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提高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和组织协调作战能力,强化全区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加强与邻市、邻县(区)警方的联系合作。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定民路8号,距离市政府仅400米。 该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区域的公安工作: (一)维护全市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仁化县公安局位于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大道99号。 该公安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区域的公安工作: (一)维护全市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位于中山市富华道38号 ,距离西区邮局240米,搭乘1路, 2路, 006路, 8路, 9路, 10路, 11路, 12路, 17路, 018路可以到达。 该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区域的公安工作: (一)维护全市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